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62号
颜靖文、何瑞玲:
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洪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颜靖文、何瑞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粤0118执9236号]过程中,申请人刘智锦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刘智锦撤回本案的异议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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