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833号
【发布时间:2024-06-29 20:48:31】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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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833号
单锦球:
原告黄成辉与被告单锦球、叶晓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单锦球、叶晓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成辉清偿借款本金600000元;二、单锦球、叶晓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黄成辉支付利息(以本金600000元为基数,2022年9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65%计算,2022年12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6%计算)。三、单锦球、叶晓瑜不履行上述一至二项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时,黄成辉有权以单锦球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立新东路57号汇商新城2栋507房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单锦球、叶晓瑜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