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粤0118民初1638号何嘉静与赖志辉、第三人张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9 20:54:1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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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1638号
赖志辉:
原告何嘉静与被告赖志辉、第三人张宇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1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志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嘉静偿还借款本金91264.77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7202.98元以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何嘉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84元,3184元由被告赖志辉负担,800元由原告何嘉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伍银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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