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东林暂予监外执行案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27 17:38:14】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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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118刑更27号
罪犯何东林,男,197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文化程度初中,公民身份号码440125197012224412,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小楼镇小楼大道南36号。
我院于2025年5月15日作出(2025)粤0118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罪犯何东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后又申请撤回抗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29日裁定准许撤回抗诉,案件现已生效。2025年9月10日,罪犯何东林以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为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根据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病理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等材料,可以证实罪犯何东林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等疾病。后我院对此立案审理。
我院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选定武警广东总队医院对罪犯何东林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1.肝细胞癌(CNLC IA期,pT1aNOMO,IA期,G2);2.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3.脾术后(脾切除术后);4.高胆红素血症;5.门静脉高压;6.轻度贫血;7.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8.慢性胃炎;9.腹水(少量);10.肝血管瘤。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何东林目前患有肝细胞癌,其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所列疾病,并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亦认为罪犯何东林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我院拟对罪犯何东林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对此决定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2123123,邮箱zcfyxt@gz.gov.cn,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