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118刑更35号
罪犯梁碧波,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62427198302281437,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碧洲镇珠湖村街上3号。
我院于2024年10月31日作出(2024)粤0118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罪犯梁碧波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罪犯梁碧波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罪犯梁碧波以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为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根据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CT检查报告单及检验报告单、赣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可以证实罪犯梁碧波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等疾病。后我院对此立案审理。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江西省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对罪犯梁碧波进行病情诊断,诊断结果:乙型肝炎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腹水。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梁碧波目前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其病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所列疾病,并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亦认为罪犯梁碧波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我院拟对罪犯梁碧波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对此决定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2123123,邮箱zcfyxt@gz.gov.cn,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