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118刑更8号
罪犯詹佳微,女,199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980205724X,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两英镇墙新司神路墙新路段47号103房。
我院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2024)粤0118刑初1209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罪犯詹佳微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詹佳微以其处于哺乳期为由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我院经审查认为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并于2025年8年6日作出(2025)粤0118刑更1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暂予监外执行期至2026年5月12日。后罪犯詹佳微又于2026年4月以其怀孕为由向我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根据汕头潮南民生医院超声检查报告单,可以初步证实罪犯詹佳微宫内早孕,孕约6+周大小,胚胎存活。后我院对此立案审理。
我院通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摇珠选定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对罪犯詹佳微进行妊娠检查,检查结果:妊娠监督孕3产1孕14+5周单活胎。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詹佳微目前为妊娠状态,系怀孕妇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亦认为罪犯詹佳微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我院拟对罪犯詹佳微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如对此决定有意见,可向本院反馈。反馈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意见反馈方式:电话020-82123123,邮箱zcfyxt@gz.gov.cn,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