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法官析案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制宣传 -> 法官析案

    工伤“私了协议”怎么约定才有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2025-07-29 10:11:3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致残的,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一次性解决工伤赔偿纠纷,会以协议的形式积极促成工伤私了”,部分劳动者想尽快拿到补偿亦会选择达成协议的方式。然而,“私了协议”要怎么约定才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张大哥(化名)是甲公司的一名保洁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甲公司便为张大哥购买了社保。

    2023年3月24日,张大哥在驾驶扫地车清扫工作区域的树叶时,不慎侧翻,被倾倒的扫地车压伤,随即被送往医院。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康复,张大哥于5月中旬返回公司上班。

    2023年6月26日,张大哥与甲公司就此次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书》,载明公司就本次事故配合张大哥当地社保局申报工伤保险申请工伤认定张大哥因本次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由工伤保险基金径付,甲公司无需再支付额外费用。

    2023年6月28日,人社局认定张大哥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经鉴定,张大哥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并确定了停工留薪期。工伤保险基金向张大哥支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合计10万元。

    2023年9月18日,张大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张大哥认为此前签订的《协议书》免除了甲公司的赔偿责任,损害其合法权益,故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甲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甲公司则表示张大哥在签订协议时有足够的时间思考、反悔,也有向专业人士咨询,双方理应按协议履行。后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张大哥的请求。甲公司不服,诉至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向张大哥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7698.5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2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何达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且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而用人单位应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以上待遇责任主体不同,劳动者可同时享有。

    本案中,在工伤认定结果及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就与劳动者达成“私了”协议,此时张大哥难以对自身伤势及对工伤赔偿的法定项目、标准作出准确的判断。

    虽然劳动者已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了相应款项,但仅仅兑现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两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责任主体应为甲公司,而非工伤保险基金。故协议的这部分约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内容相违背,在事实上根本无法实现。

    《工伤保险条例》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以协议为依据免除其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认可,劳动者的诉请理应得到支持。

    法官提醒,工伤赔偿涉及劳动者的重要人身权益,协商和解虽有利于及时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但也需依法有度。对于用人单位而言,签订协议时应就协议的重要条款向劳动者进行解释、说明,协议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利用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应注意协议签订的时机,避免协议金额显著低于法定金额,还要对相关法律规定提前熟悉,对协议内容进行充分了解。

     

    供稿:何达威 胡沂玉 曾缨童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