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加盟,交费次日反悔能否获得支持?
【发布时间:2025-09-26 17:36:08】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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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加盟因投资成本、准入门槛较低,近年来受到不少年轻创业者的青睐。为了避免投资者忽视市场风险而冲动加盟,《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了加盟者合理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以缓解投资冲动。
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高校毕业生与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小林刚从高校毕业,想在工作之余通过投资“低成本副业”创收。2024年11月,小林接触到某咨询服务公司宣传的某电商平台生活用品零售项目后,认为该经营模式创业成本低、交易方式便捷,随即联系上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了解加盟形式、服务价格。
在了解小林的意向后,工作人员为其提供了商业分析,
双方当天就签订了《合作协议书》。某咨询服务公司承诺向小林提供从开店到店铺经营管理指导与协助的全方位服务,小林可以使用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产,包括品牌自有形象标识、品牌形象代言人、营运理念和促销方案等。
小林在支付了12800元加盟服务费后觉得自己目前这个阶段不适合“做生意”,故向某咨询服务公司提出退款。该服务公司则以《合作协议书》中的约定,因小林自身原因而单方面终止服务的,某咨询服务公司所收取的服务费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协商未果,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解除,某咨询服务公司向小林退还服务费128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董斯颍)
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本案中,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作为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特许人,在明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在合同中不载明上述法定条款,使被特许人难以知悉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具有缔约的过错。且小林在支付加盟费的第二天即提出退款,双方并未着手履行涉案协议,小林没有实际利用被告某咨询服务公司的经营资源。故小林在签约第二天主张解除合同符合上述“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条款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并不代表加盟后可以任意反悔。特许经营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双方由于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称,被特许人很大程度上处于被动的地位。
法院在判断被特许人是否符合单方面解约的条件时,通常会考虑其是否实际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并结合合同内容、合同期限、合同履行情况,以及特许人的商业经验等因素综合判断。
法官提醒,在就业形势严峻的当下,年轻人欲进行低成本创业时,应作出充分详细的考察与考虑,《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赋予被特许人一定期限内单方解除权,并不等于给予被特许人一次试营业的机会,在实际使用了被特许方的经营资源或者经营时间超出合理期限的情况下,其单方解约的诉请未必能得到支持。
供稿: 董斯颍、江丽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