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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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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捧一踩一”不可为

    【发布时间:2026-02-14 10:42:23】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在电商平台中,部分商家为推广自身商品,在无客观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宣称自家商品为同业竞争品牌商品的“升级版”,此类行为是否合法?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认定无事实依据的“捧一踩一”式对比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本案情

    U公司系“U牌”电动牙刷的商标权人,该品牌在口腔护理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林某在网购平台开设一网店,在同一商品链接中同时销售“U牌”和“M牌”两个品牌的电动牙刷。在该商品详情页面中,林某为推荐“M牌”品牌,宣称“M牌”为“U牌”产品的“升级版”,但未提供任何事实依据。

    U公司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请法院判令林某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林某辩称“升级版”是为了帮助消费者对产品做出选择和评价,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林某赔偿U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杨雅敏)

    经营者进行广告对比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对比的内容应当以可以证明的具体事实为基础,使用的语言文字描述应当准确。同时,广告中所作的比较必须在客观可验证的限度范围内,不能片面夸大,不得借以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

    本案中,林某作为终端销售商,虽规模较小,但其位于与普通消费者接触的第一线,应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林某在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为加大对“M牌”品牌的商品营销,宣称“M牌”是“U牌”的“升级版”。此类营销用语带有强烈主观倾向,已非符合客观事实的陈述,属于典型的“捧一踩一”式营销。此类营销行为既不利于消费者获得客观、真实的产品信息,帮助消费者更有效地作出消费决策,亦可能导致原告交易机会的丧失,带来恶性竞争的不良风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官提醒,对比广告需谨慎,商家在进行产品对比时,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具备可验证的事实依据,避免使用主观性、误导性表述。即便未使用贬损性词汇,但以“踩一捧一”的无依据拉踩式对比仍可能构成商业诋毁,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或者指使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供稿:杨雅敏 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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