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现在的时间是:
  • 党支部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
  • 加强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全力推动基层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
  •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 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严惩黑恶势力,维护社会稳定。
  • 坚决扫除黑恶势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 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
    法官析案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法制宣传 -> 法官析案

    加油获赠免费洗车导致车辆受损,责任该由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6-03-20 16:12:3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为了提升顾客的消费体验,不少加油站推出“加油送免费洗车”的服务。这本是一项利好的消费举措,却也暗藏着权益风险,如若车辆在免费洗车过程中受损,责任应当由谁承担?

     

    基本案情

    20254月,李某在某加油站消费200元燃油后获赠免费洗车券一张。几天后,李某驾驶着家里另一辆加装了车顶行李箱的轿车使用此次免费洗车服务,工作人员在设备旁现场指引,并无拦截操作。

    自动化洗车设备虽然智能,却未能灵活识别到车顶上加装的行李箱。在洗车过程中,设备不慎勾住行李箱,行李箱的脱落导致李某的车辆产生了多处不同程度的损坏。洗车区虽设置了蓝底黄字“责任自负”的警示标识,但未明确禁止加装车辆使用设备。

    李某认为某加油站未尽安全管理义务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加油站赔偿维修费1.7万余元。加油站抗辩称洗车服务系加油附赠的无偿赠与行为,且涉案车辆并非当日加油的车辆,已超出洗车券的服务适用范围,同时其主张李某擅自加装车顶行李箱且未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存在重大过失。

    双方就此次服务是否构成有偿性质、加油站是否尽到设备检查与风险警示义务、李某加装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及责任划分等核心问题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增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免费洗车服务系基于消费的增值服务,具有有偿性质,加油站需对服务质量及消费者财产安全承担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车辆受损情况、维修费等因素,法院判决加油站向原告赔偿维修费9000元。

    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以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为条件提供的赠品、奖品或者免费服务,应当保证质量,并不得免除经营者对该赠品、奖品应当承担退货、更换、赔偿损失及其他责任。

    本案中,李某获得的自动洗车服务,是基于其作为消费者在加油站内消费所获得的增值服务,因此加油站向车主提供的免费洗车服务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加油站作为经营者,虽通过燃油车消费附赠洗车服务,但其向顾客提供的是不记名洗车券,也并未备注其他车辆不予适用的条款。现场工作人员未核查车辆适配性、未有效拦截加装车辆,仅设置“责任自负”警示而未明确禁止性条款,未尽充分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李某作为车辆所有权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明知车顶加装行李箱却未主动拆卸或提示工作人员,导致设备碰撞受损,其行为亦负有一定过错。

    法官提醒,经营者通过消费附赠服务本质上系有偿服务的延伸,不能因此而免除安全保障责任。消费者在享受服务时,建议先了解基本流程,对于无法做出判断的情况,可以进一步向经营者确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我们|加入收藏|设为首页|联系我们
    粤ICP备08008651号-1 @Copyright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