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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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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材”起意使不得!

    【发布时间:2026-05-28 10:51:3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森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多种生态功能,是地球的“绿色命脉”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做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增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敲响生态保护的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张某居住在增城某山林边的村落,自小就和林木打交道。为了获利,张某与同村村民方某、古某、蒋某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前往附近的山林盗伐桉树木材。四人通过三轮摩托车把锯好的木材运下山,随即把所盗伐的桉树木材全部卖给他人后分赃。
    经调查,涉案盗伐的桉树木材材积35余立方米、蓄积量45余立方米。2024年3月,被告人张某、方某等人经传唤归案。事后,被告人张某、方某等四人均将违法所得退给林权所有人,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翁榕伟)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越界”,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对附近地形的熟悉,共同配合,非法盗伐他人林木进行售卖,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发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供稿:江丽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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