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材”起意使不得!
【发布时间:2026-05-28 10:51:31】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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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具有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等多种生态功能,是地球的“绿色命脉”。然而,仍有部分群众在利益驱使下铤而走险,做出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增城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敲响生态保护的法治警钟。
基本案情
张某居住在增城某山林边的村落,自小就和林木打交道。为了获利,张某与同村村民方某、古某、蒋某在2023年12月至2024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前往附近的山林盗伐桉树木材。四人通过三轮摩托车把锯好的木材运下山,随即把所盗伐的桉树木材全部卖给他人后分赃。
经调查,涉案盗伐的桉树木材材积35余立方米、蓄积量45余立方米。2024年3月,被告人张某、方某等人经传唤归案。事后,被告人张某、方某等四人均将违法所得退给林权所有人,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四人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综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缓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翁榕伟)
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要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法律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旦“越界”,就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张某等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对附近地形的熟悉,共同配合,非法盗伐他人林木进行售卖,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盗伐林木罪。
法官提醒,群众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触碰生态保护红线,发现盗伐、滥伐林木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可及时向林业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供稿:江丽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