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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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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因“库温”失控变质,仓储方被判承责

    【发布时间:2026-07-30 09:31:0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冷链仓储合同白纸黑字约定,货物存储的条件是“冻库≤-18℃”,却被擅自转移到无温度监控的仓库,导致上千件货物因温度失控出现结晶、融化、变质,客户投诉接踵而至。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冷链物流过程中因仓库温度失控导致货物变质的纠纷,依法判处仓储方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某冷链物流公司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仓储配送服务合同》,约定某仓储公司为某冷链物流公司提供冷冻冷藏仓储管理及恒温货物运输等服务,并指定货物由某区域的仓库储存。其中仓储管理服务内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库区温度管理,合同中载明,冻库持续保持≤-18℃,冷藏库持续保持2℃至10℃,恒温库持续保持12℃至22℃,月台或穿堂装卸作业货时段保持≤10℃。
    合同履行期间,某仓储公司未经某冷链物流公司同意擅自将货物转移至另一个辖区的仓库,且未能提供在搬仓过程、搬仓后的冷链数据,导致该批货物在质量管理方面失去监控。经现场检查,转移后的仓库存在冻库温度未保持≤-18℃、月台温度不达标、无超温报警系统等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疏漏。
    由于货物变质,冷链物流公司收到大量客户投诉,随后对仓储货物抽样检测,发现抽检货物存在表面结晶、变形凹陷、内容物结块等问题,遂起诉要求某仓储公司赔偿货物损失79万余元。
    经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确认货物损失价值为47万余元。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仓储公司向某冷链物流公司赔偿仓储货物损失47万余元。
    某仓储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张小文)
    本案系仓储合同纠纷。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存储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如果造成仓储货物毁损、灭失,除了出于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超过有效储存期而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原因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仓储公司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冷链公司同意擅自将货物转移至合同约定外的仓库,搬仓及搬仓后均存在冷链温控数据缺失情形。转移后的仓库还存在冻库温度未保持≤-18℃、月台温度不达标、无超温报警系统等多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疏漏,上述行为已构成对仓储物的保管不善。结合冷链公司提交的客户投诉记录、抽样检测结果等证据以及相关合同约定,足以证明货物变质与某仓储公司的违约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冷链物流对温度要求严苛,即使是小范围的温度偏差也可能会影响物品的质量。冷链仓储合同对温度、库区管理等条款的约定,直接关系货物品质与食品安全。法官提醒,仓储企业应严守合同义务,配备实时监控及报警系统,确保履约全程可追溯。冷链企业应规范风险防控,建立应急预案,在变更仓储、设备故障时及时通知货主并留存证据,避免单方操作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一十七条 储存期内,因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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