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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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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个名就能坐等收钱?约定无效!

    【发布时间:2026-08-28 19:08:35】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有人为利所诱、贪图名声或碍于情面,甘当挂名法定代表人,却从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殊不知,这看似轻松的“挂名”背后,潜藏着法律风险。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挂名法定代表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对挂名法定代表人索要挂名费、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支付违约金等请求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江某与某科技公司签署《协议书》,约定:江某担任某科技公司指定的2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科技公司每月向江某支付补贴1万元,直至注销江某法定代表人身份;双方同意于2023年11月前变更法定代表人,若某科技公司未能配合,则应注销江某的法定代表人身份;江某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后,某科技公司仍为其缴纳社保直至退休。协议还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协议落款处,某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某亦在负责人处签名捺印。
    此后,某科技公司按约支付了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补贴后便停止了支付。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科技公司及林某继续支付每月1万元的补贴、变更2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补缴社保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
    经查,江某虽名义上担任21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经理等职务,但其并未参与任何公司的经营管理,亦未在21家公司工作。
     
    裁判结果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江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法定代表人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公司意志的合法形成与有效执行,维护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经理担任,强调了执行公司事务这一实质性要件。
    但挂名法定代表人的存在,使得公司登记信息与实际经营状况严重背离,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严重扰乱了公司管理秩序,导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任职限制等法律监管制度无法对实际经营者或控制人产生制约,惩戒措施功能虚化,极易被用于规避执行、逃废债务等不法目的,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及社会交易秩序,不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本案中,江某与某科技公司签署案涉《协议书》中关于江某担任指定的2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某科技公司每月向其支付补贴的约定,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江某据此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名为补贴实为挂名费及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法定代表人背后对应着明确且严肃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涉及诉讼、执行或出现经营异常,挂名法定代表人可能面临被限制高消费、被列入失信名单、承担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等严重后果。企业应依法依规经营,选出真正能够对公司负责的适格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参与公司治理,执行公司事务,履行法定代表人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第一款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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