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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发出“禁止注销令”

    【发布时间:2025-03-27 11:37:1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首次发出“禁止注销令”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恶意注销逃避债务,近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发出首份“禁止注销令”,通过事前保全措施,遏制企业“金蝉脱壳”行为,有效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
    基本案情
    小静为合理管理身材,在店员推荐下购买了某健身房私教课程,与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书》,并通过预付、续费等方式共支付费用5万余元。
    因私人教练离职,小静剩余课程无法进行。小静与健身房在退费、更换教练等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后,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健身房当庭表示要注销企业。
    因该意图直接指向通过消灭主体资格逃避债务,若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导致诉讼程序空转或执行落空,损害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
     
    法院裁定
    为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禁止注销令,裁定禁止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彭碧波)
    本案将行为保全措施适用于商事主体注销程序,通过事前禁令阻断企业逃避责任、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实现了从被动追责到主动预防的司法理念转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本案中,被告当庭表明注销意图,构成紧迫风险,且注销行为可能导致诉讼主体灭失、财产转移等严重后果,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因此,即便当事人未提出申请,法院亦有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禁止注销令对企业正常经营影响较小,不影响被告健身房的正常运营。同时,根据《公司法》等商事法律法规制度中清算义务的延伸适用,企业清算注销需履行债务清理义务,禁止令实质上是对清算程序的“司法介入前置”,防止简易注销等程序被滥用为逃债工具,增加权利人的维权成本。
    法院同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这一措施,确保被告主体资格存续,强化权益保护实效性,同时也加深了司法裁判与行政监管协同通道的建设。
    此次通过行为保全制度阻断企业恶意注销的司法实践,为破解诉讼期间债务人逃避责任难题提供了新思路,也有助于遏制“恶注销、真逃债”乱象,维护市场信用体系与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市场主体诚信建设。
     
    供稿:汪状、闫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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