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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法院一案例入选市法院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0-28 16:42:17】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举办新闻发布会,签署《关于联合惩戒恶意注销行为 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工作备忘录》并发布典型案例,增城法院审理的姚某与某健身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入选。
     
    案例五
    司法阻断恶意注销,首例禁止注销令落地
    ——姚某与某健身房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姚某与某健身房签订《私人教练课程协议书》,
    约定某健身房向姚某提供私人教练课程,当某健身房指定或姚某选定的教练无法完成课程时,某健身房保留更换私人教练的权利等内容。后,姚某通过预付费及续费的方式共支付了5万余元。2024年10月,因原私人教练离职,某健身房安排了其他教练接替,但姚某不同意该健身房的更换安排。双方协商未果,姚某于2025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健身房全额退还剩余未使用的课时费2万余元。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且具有法人资格的某健身房明确表示将注销登记。为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减少当事人诉累,并保障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禁止健身房在结案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办理商事主体注销登记,并同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确保某健身房主体资格存续。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健身房的注销登记采取了标注警告的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通过司法案件首次将行为保全措施以“禁止注销令”的形式适用于商事主体注销程序,通过事前禁令阻断企业逃避责任、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的不当行为。“禁止注销令”对于当下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其一,阻断延缓诉讼程序的行为,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针对部分企业试图利用注销企业导致诉讼主体灭失从而延缓诉讼程序的行为,“禁止注销令”可以保证企业的主体资格在在诉讼过程中的稳定性,确保法院能正常对案件进行审理、作出裁判,预防因主体灭失导致的程序拖沓、程序空转等现象的出现,及时实现实体公正。其二,强化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部分企业在诉讼中恶意注销,不仅损害债权人利益,也会破坏市场的诚信营商环境和市场秩序,“禁止注销令”对于企图恶意注销逃避债务的企业形成了有力威慑,遏制了此类不诚信行为的发生,促使企业在面临诉讼时,先行妥善处理债务问题,依法完成清算义务后再行注销,从而推动企业实现良性的“市场出清”。其三,进一步丰富司法救济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禁止注销令”作为行为保全的一种具体措施,扩充了司法实践中行为保全的适用范围和类型,使得法院能够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最大化实现债权人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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