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营造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

管好“毛孩子”,当好“铲屎官”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24 13:14:22

 

 
 
近年来,随着“宠物热”的兴起,养猫养狗的人越来越多,“铲屎官”队伍逐渐壮大,猫狗等宠物正在成为许多人必不可少的精神慰藉,被亲切地称为“毛孩子”。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宠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缺乏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疏于管理,导致近年来宠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引发矛盾纠纷。近日,广州增城的小燕与娜娜就因此闹上了法庭。
 
家猫伤人,邻里结怨
2024年3月,小燕携自己所养的英短猫前往小区楼下的便利店购物时,看到店主娜娜的狸花猫,便抱着自己的猫去逗它。然而娜娜的猫见到陌生的同类却十分警惕,突然紧张起来并扑了过去,小燕见状护住自家的猫结果导致自己的右腿被咬伤。
小燕受伤后,要求娜娜承担医药费等损失,但娜娜表示自己的猫平时很温顺,不会伤人,小燕的伤并非自家的猫造成,并称即便是自家猫造成的,也是小燕有错在先。
双方争执不下,小燕选择了报警处理随即前往医院处理伤口、注射破伤风和狂犬疫苗。事后双方经过派出所和社区的多次调解,在赔偿数额上达成一致,双方在沟通过程中矛盾也逐渐累积,势同水火,小燕遂诉至法院
调查取证,巡回审判
受理案件后,经办法官柳志君先行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但此时娜娜却否认小燕右腿是被自己的狸花猫所伤。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经办法官前往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找到小燕报警时的派出所询问笔录,并查看了事发时的监控视频,确认了小燕右腿被娜娜的狸花猫抓伤的事实。
事实已经明确,审判结案不过一纸之事,然而经办法官意识到,这虽是一件不起眼的小案件,却不仅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影响着邻里和谐,更事关规范文明养宠的社会风气和基层社会治理。
为妥善解决双方纠纷,柳志君决定以“巡回审判+多元调解+普法宣传”的方式处理本案,把法庭搬到社区,让各基层单位参与进来,既要实现案结事了,更要落实“抓前端、治未病”,防范和杜绝宠物伤人事件。
 
多方合力,案结人和
到了约定日期,新塘法庭的审判团队背上法徽,早早就来到了原被告所在社区。看到如此情形,双方当事人都显得有些局促,没想到一个小小的案件,法官会亲自上门。
在结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分清是非和责任的基础上,经办法官联合新塘司法所和社区工作人员,详细分析案情,耐心向原被告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及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法官,确实是我监管不到位,导致我的猫咬了人,我同意这个赔偿方案。”面对面地认真交谈后,娜娜认识到自己作为宠物饲养者的管理责任,小燕也觉得自己贸然逗猫的举动不妥确实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就这样,经过法院、新塘司法所与当地社区的共同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向原告支付了951.6元医药费赔偿。
调解结束后,经办法官柳志君联合新塘司法所工作人员就宠物饲养者、管理者责任进行了法治宣传,当事人明确表示今后会尽到充分看管义务,避免宠物伤人,社区也表示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社区居民合法文明安全养宠。
 
法官说法(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柳志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娜娜作为宠物饲养者却未能尽到对宠物的看管义务,导致小燕因此受到了侵害,二者存在因果关系,娜娜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小燕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逗猫的行为可能带来损害后果,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其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在享受饲养宠物乐趣的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家“软萌可爱”的宠物其实也是潜在的“移动危险源”,提高安全管束意识,尽到充分管理责任,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行为人也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遇到他人饲养的宠物时,不应接近实施挑逗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法官提醒,如果不幸被宠物所伤,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录像拍照取证、报警,并尽快到医院接受治疗,防止损失扩大。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