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本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最高审判组织,以会议决议的方式集体行使职权,在院长主持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审判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司法规律,恪守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职能作用。
第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审判委员会秘书应当严格遵守审判保密纪律。
第二章 审判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 审判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涉及国家安全、外交、社会稳定等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刑事案件;
(四)法律适用规则不明的新类型案件;
(五)拟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六)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
(七)拟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或按规定呈报上级法院内审的案件。
(八)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七条 本院审理的下列案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意见分歧较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难以作出决定的案件;
(二)拟作出的裁判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民事案件及提起监督的执行案件、公益诉讼案件;
(四)上级法院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
(五)本院审理的以本院为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
(六)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审判业务指导,包括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审定关于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重大审判管理事项;
(三)决定本院院长的回避;
(四)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事务管理机构为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第十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对拟提交讨论的案件或事项是否符合审判委员会讨论范围及报送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主持人审查决定。
第十一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对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议题进行登记,并根据议题提交的时间进行排期,遇紧急情况时,经主持人同意可优先上会。决定会议时间后,及时通知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列席人员参会。
第十二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在审判委员会讨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讨论笔录上传审判委员会信息系统,并提请参加会议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会签,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将会签笔录及时送交议题承办部门。
第十三条 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应将会议纪要或者决定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四条 检查合议庭或独任庭或相关部门有无严格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如发现案件处理结果与审判委员会决定不符或拖延执行的,应及时向主持人报告。
第四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的提交
第十五条 合议庭或独任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其提出申请,层报庭领导、分管副院长、院长批准,如果案件涉及领域有相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分管副院长工作的,在层报分管副院长之前,应报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批;没有提出申请,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参照案件提交程序执行。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审批表》及《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事项审议审批表》的样式分别参照附件1、附件2。
第十六条 拟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一般应当有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讨论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的案件,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分管副庭长意见与合议庭或独任庭意见一致的,可以不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合议庭或独任庭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意见不一致的,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进行复议;如合议庭或独任庭不予复议,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或独任庭复议。
合议庭或独任庭决定不采纳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的,如果涉及“四类案件”的,说明理由后应当层报庭领导、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果非涉及“四类案件”的,说明理由后可以层报庭领导、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述两种情况下,如果案件涉及领域有相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分管副院长工作的,在层报分管副院长之前,应报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审批。
第十七条 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当形成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客观全面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当事人或者控辩双方的意见及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的情况,列明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法律适用问题、专业法官会议意见、类案与关联案件检索情况,合议庭或独任庭拟处理意见和理由。有分歧意见的,应归纳不同的意见和理由。
其他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之前,承办部门应在认真调研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
第十八条 经院长审批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或事项,由合议庭或独任庭或承办部门将前述材料报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第五章 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第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告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
第二十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和违规影响“三个规定”执行的,应当自行回避并报院长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应当提前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案卷、文件及庭审音频视频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一)承办案件的合议庭成员或案件经办法官、事项承办人;
(二)承办案件、事项的审判庭或部门负责人;
(三)其他有必要列席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本细则第六条第(3)(5)项、第七条第(3)项所列案件时,应当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
第二十四条 经院长同意,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律师等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提供说明或者表达意见,但不参与表决,并应在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前离席。
第二十五条 经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同意,派驻纪检监察员可以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3日书面通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应向主持人报备。案件承办部门认为需要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列席会议的,应与纪检监察部门会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派驻纪检监察人员在会上可以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合议庭或独任庭或承办人汇报时,应首先报告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等“三个规定”落实情况,之后汇报具体案件、事项;
(二)承办部门负责人补充介绍;
(三)委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承办部门审判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其他委员根据职级、进入审判委员会时间、晋升现等级时间等要素确定的顺序发表意见,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五)主持人对其他委员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提出表决建议,确认表决结果,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案件或者事项,一般按照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多数意见作出决定,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经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院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提请复议。
第六章 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执行及督办
第二十八条 审判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后,合议庭或独任庭或相关部门应当执行,除法律规定不公开的外,应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理由,并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送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由合议庭或独任庭补做工作后再提交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庭必须在3个月内补做完成,并报院长审批再次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不能在3个月内完成的,案件承办人须在到期前 10日内出具情况说明,报院长同意,并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
第三十条 在审判委员会讨论形成决议后出现新情况足以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合议庭或独任庭应及时层报庭长、分管副院长、院长决定是否提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法院内审的案件,承办人应在收到内审结论3个工作日内,将含有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意见、内审意见的简要案情报告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向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报告。如内审意见与该案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一致的,不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及作出决议,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对内审意见登记备案并通报审判委员会委员;如内审意见与该案审判委员会讨论结果不一致的,由合议庭或独任庭进行复议,并按规定程序再次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议题的提交、审核、讨论、决定等纳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实行全程留痕。
第七章 保障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或独任庭对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依法履职行为受法律保护,审判委员会委员因依法履职遭受诬告陷害或者侮辱诽谤的,审判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法干预、过问、插手审判委员会委员讨论决定案件的,应当予以记录、通报,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与以前的规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件:1.《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
审批表》
2.《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事项审议
审批表》
附件1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提交审判委员会案件讨论审批表
案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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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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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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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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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成员(如为独任审判则无需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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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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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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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
议
焦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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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议
庭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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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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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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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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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院长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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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长
批 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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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提交审判委员会事项审议审批表
审议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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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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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拟稿人或汇报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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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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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审议的
名称(内容)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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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 长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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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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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院长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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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会议主持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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