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配套改革,健全完善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及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一级及以上法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咨询意见,旨在推动案件审理实现法律适用统一、裁判结果公正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良好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本院各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可视讨论议题的性质、涉及的范围和监督管理需要,组织召开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组织召开跨审判团队、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具体组成范围根据会议形式确定。
召开专业法官会议时,会议实到参会人员需超过应到参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且最低不得少于三人。如果部门法官人数不足3人的,也可以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上级法院或本院审判业务专家,本院廉政监察员、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可以列席。
讨论具体个案时,跟案法官助理应当列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以讨论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专业法官会议议题由经办法官或院庭领导提起。除本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外,经办法官提起时,应填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并附案件相关材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的样式参考附件2。按审批流程层报会议主特人审查决定是否召开。院庭领导在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认为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可直接在案件审批表上审批提交,无需另行填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
对于法律适用已经明确,专业法官会议已经讨论且没有出现新情况,或其他没有必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情形的,主持人可以不提交会议讨论,并督促独任庭、合议庭依法及时处理相关案件。
主持人决定不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情况应当在《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审批意见中明确载明,并附入案卷副卷存档及在办案平台留痕。
第七条 经主持人审查决定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除本实施细则特别规定外,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包含拟讨论案件基本案情、争议焦点、独任法官意见或合议庭评议意见、关联案件裁判情况及内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情况等内容的审理报告,并在审理报告中明确拟提交讨论的焦点问题。
除紧急情况外,审理报告原则上应在专业法官会议召开3个工作日前送交全体参会人员。
拟讨论议题涉及统一法律适用问题,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的,主持人可以要求独任庭、合议庭提交类案检索情况说明或报告。
参会人员应当在会前认真阅读审理报告等会议材料,掌握议题相关情况,针对拟讨论的议题做好发言准备。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参加、列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对有关案件的讨论:
(一)是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案件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案件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案件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存在违规影响“三个规定”执行情形的;
(七)与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第九条 主持人召开会议时,应当严格执行讨论规则,客观、全面、准确总结归纳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
参会人员应当秉持独立、公正和客观的立场发表个人明确意见,充分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应的依据,不得仅作简单表态。
第十条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形式,也可以采取依托法院专网的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形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主持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召开会议时,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准确记载发言内容和会议结论。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发全体参加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附入案卷副卷存档,或在办案平台留痕;参加人员会后还有新的意见,可以补充提交书面材料并再次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本院内部的专业法官会议按照下列规则组织讨论:
(一)独任庭或者合议庭汇报外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与当事人和律师等利害关系人接触交往、记录报告等情况;
(二)独任庭或者合议庭作简要介绍;
(三)参加人员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四)列席人员发言;
(五)参加人员按照法官等级等由低到高的顺序发表明确意见,法官等级相同的,由晋升现等级时间较短者先发表意见;
(六)主持人视情况组织后续轮次讨论;
(七)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
(八)主持人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
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意见应如实反映包括经办案件的合议庭、独任庭成员在内的所有参会人员的意见,按照一人一票的规则,统计出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
第十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供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参考。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四类案件”,独任庭、合议庭应当及时复议;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对法律适用问题难以作出决定的,应当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于“四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专业法官会议没有形成多数意见,或者独任庭、合议庭复议后的意见仍然与专业法官会议多数意见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独任庭、合议庭复议情况,以及院庭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情况,应当在办案平台及案卷中留痕。
第十四条 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先行提交审判庭、审判专业领域、跨审判庭或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依法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但不存在内部分歧,即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一级及以上法官、庭长、分管副庭长意见与独任庭、合议庭意见一致的;
(二)专业法官会议组成人员与审判委员会委员重合度较高,先行讨论必要性不大的;
(三)确因其他特殊事由无法或者不宜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第十五条 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员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根据工作需要,专业法官会议组织方可要求本院以外受邀列席人员签署保密承诺书。
第二章 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六条 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是指审判团队内法官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为独任庭提供个案咨询意见,定分止争。
第十七条 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由该审判团队全部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庭长、副庭长可决定参加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
第十八条 独任庭办理案件时,认为存在疑难复杂问题,可以提交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九条 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庭长、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副庭长、审判团队负责人、其他资深法官。根据工作需要,庭长、副庭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第二十条 审判团队可以综合考虑所涉事项、议题数量、会务成本、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专业法官会议例会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确保独任制案件的高效审理,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流程应尽可能简化,经办法官无需填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及制作审理报告,但相关议题提起情况及主持人审批意见应在专业法官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三章 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十二条 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是指审判庭内法官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提供审判庭内案件、事项的咨询意见,定分止争,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二十三条 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由该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及全部法官组成。
第二十四条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二)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五)合议庭办理的案件,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六)独任庭办理的案件经审判团队、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分歧较大,有必要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七)系列案、系列案首案、新类型案件等有必要在审判庭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八)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需先行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且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九)其他需要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本条第一款相应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在办理请示案件、开展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发现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七)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审判庭庭长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二十五条 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庭长、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副庭长。根据工作需要,庭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第二十六条 审判庭应当综合考虑所涉事项、议题数量、会务成本、法官工作量等因素,建立合理的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例会机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七条 执行局召开全局专业法官会议的,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是指不同审判庭间承办同一或高度关联专业领域案件的法官组织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提供专业领域内案件、事项的咨询意见,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二十九条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协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一级及以上法官,所涉审判庭庭长、分管副庭长及审判专业领域内全部或部分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本院院长可决定参加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 25人。所涉审判专业领域法官人数较多时,主持人可确定参会比例,由相关审判庭按该比例推荐领域内业务骨干法官参加,但实际参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
第三十条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系列案、系列案首案、新类型案件等有必要在审判专业领城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二)审判专业领域内不同审判庭间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
(三)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需先行提交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且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相应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十一条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排名靠前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排名靠前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一级及以上法官,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庭长。根据工作需要,院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院长参加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时,由院长主持。
第三十二条 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一般不设例会机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五章 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十三条 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是指在同一审判庭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团队间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为涉及跨审判团队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定分止争。
第三十四条 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由所在审判庭庭长、分管副庭长及所涉审判团队全部法官组成。
第三十五条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涉及跨审判团队的案件时,认为存在疑难复杂等问题的,可以提交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三十六条 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庭长、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副庭长。根据工作需要,庭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第三十七条 跨审判团队专业法官会议一般不设例会机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六章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
第三十八条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是指在本院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庭间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为涉及跨审判庭的案件、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定分止争,促进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三十九条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协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一级及以上法官,所涉审判庭庭长、副底长及全部或部分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本院院长可决定参加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 25人。所涉审判庭法官人数较多时,主持人可确定参会比例,由相关审判庭在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按该比例推荐部分法官参加,但实际参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四十条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庭的关联案件,有必要在审判庭之间协调处理的;
(二)涉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庭的程序性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协调统一的;
(三)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需先行提交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且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四)其他需要提交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相应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四十一条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排名靠前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排名靠前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一级及以上法官,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庭长。根据工作需要,院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院长参加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时,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二条 案件需要提交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报所在审判庭庭长,庭长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庭长同意召开会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讨论议题情况与受邀审判庭庭长联系确定会期,并分别报各自分管院领导;
(二)受邀审判庭庭长认为没有必要召开会议或者不同意参加会议,提请的审判庭庭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提请的审判庭可以将会议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可将该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提起会议的审判庭负责。
第四十三条 跨审判庭专业法官会议一般不设例会机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七章 跨审判专业领域法官会议
第四十四条 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是指在本院两个或两个以上审判专业领域间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职能是为涉及跨审判专业领域的民事、刑事、执行交叉案件、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实现裁判结果公正和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第四十五条 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由相关分管副院长、执行局局长,协管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或一级及以上法官,所涉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及全部或部分法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本院院长可决定参加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
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参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所涉审判庭法官人数较多时,主持人可确定参会比例,由相关审判庭在兼顾人员代表性和专业性的前提下按该比例推荐部分法官参加,但实际参会人数不得少于7人。
第四十六条 独任庭、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涉及民事、刑事、执行交叉的跨审判专业领域疑难案件;
(二)拟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需先行提交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且不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三)其他需要提交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相应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四十七条 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在参加人员中按以下顺序确定主持人:排名靠前的副院长、执行局局长、排名靠前的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一级及以上法官,法官等级和资历较高的庭长,根据工作需要,院长也可以直接指定具体主持人。
院长参加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时,由院长主持。
第四十八条 案件需要提交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承办法官应当填写《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报所在审判庭庭长,庭长应于2个工作日内审批决定,并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庭长同意召开会议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讨论议题情况与受邀审判庭庭长联系确定会期,并分别报各自分管院领导;
(二)受邀审判庭庭长认为没有必要召开会议或者不同意参加会议,提请的审判庭庭长认为有必要召开的,提请的审判庭可以将会议申请报分管院领导,分管院领导可将该事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跨审判专业领域专业法官会议一般不设例会机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临时召开。
第八章 配套机制
第五十条 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是专业法官会议的综合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定期对专业法官会议的召开、信息申报、意见采纳与否及理由,以及法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次数等情况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
各审判庭应当对专业法官会议实行台账管理,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并将整理形成的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报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备案。
第五十一条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案件所在审判庭应按照“一案一摘编”的机制及时总结撰写案例编报或裁判要旨,促进形成类案裁判指引,统一法律适用。
第五十二条 案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应在办案工作量中予以体现。
法官在专业法官会议上发表的观点对推动解决法律适用分歧、促成公正高效裁判发挥重要作用的,政治部在提拔任用、法官等级晋升、评优评先时,可以综合作为重要参考因素;经研究、整理会议讨论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的,可以作为绩效考核时的加分项。
审判辅助人员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各审判庭应将辅助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的次数、完成相关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效果以及遵守保密纪律、廉政纪律等情况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五十三条 审判业务专家是本院审判业务智库,应当积极参加专业法官会议,认真研究审判实践问题,发挥引领带头作用,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和审判工作质量的提升。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部分用语说明
2.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
附件1
部分用语说明
1.审判庭。参照《指导意见》用法,本实施细则所用审判庭为广义,泛指所有立案、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实施细则中所用审判庭庭长包含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庭长,具体操作中根据执行局工作实际作出相应理解。
2.类案检索分析。类案检索分析是利用大数据收集在基本事实、基础法律关系、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等方面与待讨论的类案具有相似性的已决案件,通过分析比对,归纳总结出该类案件在裁判理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等方面不同裁判的主要类型。类案检索分析的数据至少需包括近三年广州两级法院、省高级法院、外地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类案作出的生效裁判和有权发布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
3.基础规范汇集。基础规范汇集是指将类案检索或调研中发现的对认定类案基础法律关系、裁判说理、裁判依据起关键作用的裁判规则及其不同解读按一定类别予以汇总,以便识别和辨析,汇集的基础规范应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和司法解释、省高级法院和外地法院发布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规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对类案问题有规定或实施细则的,也应当予以汇集。
4.学理观点综述。学理观点综述是指将公开发表的著作、文章中对类案问题不同学术观点进行归纳、分类、评析的综合材料,以便讨论时借鉴参考。
5.裁判效果评估。裁判效果评估包括对已决案件不同裁判类型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利弊得失,提出建议采用的裁判类型,或者提出其他新型裁判方式,并阐明其前述的三个效果。
6.司法处断意见。司法处断意见是指法官站在客观、中立和终局裁判者的立场,对类案提出认为妥当的具体处理意见,包括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和效力的认定、裁判的主要理由、判项的主要内容及其基础规范依据。司法处断意见可以有多数和少数意见。
附件2 紧急程度:普急()紧急()特急()
专业法官会议申请表
编号:()年 号
审判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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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法官 |
|
案号或事项 |
|
案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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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专业法官
会议类别 |
A类:审判庭() 审判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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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跨审判团队() 跨审判庭()
跨审判专业领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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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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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或事项摘要(可另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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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请讨论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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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邀请的审判庭或审判团队(B类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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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团队
负责人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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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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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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