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公民代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代理,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代理行为。
二、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范围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在民事诉讼中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近亲属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是指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劳务或人事关系的人员。
2、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公民代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
(二)代理人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2、当事人、公民代理人的身份资料。
3、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交户籍证明、公证书等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4、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有关推荐证明。
5、系当事人工作人员代理的,应当提交工作证、劳动(劳务)合同、工资支付情况或社会保险关系等系当事人工作人员的证明材料。
6、由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共同签署的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7、 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当事人在立案前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应在办理立案手续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公民代理申请书》,并按照本须知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立案部门应在七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并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七日内补交。
(四) 当事人在立案后委托公民代理人的,应当在开庭或法庭调查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案件审理部门提交《公民代理申请书》,案件审理部门审查后,应当在开庭或法庭调查前三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并告知当事人及其拟委托的公民。执行程序中需委托公民代理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被委托的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以公民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本院现职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系本院离任审判人员或其他在编工作人员,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五)系本院现任兼职人民陪审员或特邀调解员;
(六)系执业律师、实习律师,但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七)拒绝或不如实填报申请材料的;
(八)收取报酬的;
(九)提供或协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十)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一)法律法规定的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五、受委托人不符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定的,法院将认定受托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条件,不具有诉讼代理权,不得参与诉讼活动。由上产生的不利后果将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