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民事、商事、行政案件的起诉,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审查刑事自诉案件的 |
||||||||||||||
二、负责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工作。 |
||||||||||||||
三、审查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支付令及公示催告案件的立案工作,负责破产案件的立 案登记工作。 |
||||||||||||||
四、负责应由本院依法受理的其他案件的立案登记工作。 | ||||||||||||||
五、计算并通知原告(申请人)预交案件受理费,办理原告(申请人)申请诉讼费缓交的审 批。 |
||||||||||||||
六、负责信访工作。 | ||||||||||||||
七、负责受理一审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投诉电话:82619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