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确定的担保人行使追偿权,自担保人向债权人履行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本院受理执行案件的范围是本院作出的一审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以及行政和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中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600万元以下的生效仲裁决、有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案件。
三、申请人申请执行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执行书,写明执行的依据、理由、事项、执行标的及金额(本金、利息、诉讼费、保全费等),按规定的格式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清楚,申请人是单位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章。
2、提供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二审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裁决书、公证书等),并提供法律文书的原件由立案人员核对。
3、提供案件生效证明:是本院审理的案件的,须提交由一审经办法官出具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是仲裁书的须由仲裁机构出具生效证明;是强制执行公证书的须提交双方确认具体债务数额的公证书和已签收公证书的证明。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公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人民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的清单复印件。
6、代为申请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台的,必须提交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四、其他
1、对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直接向本院执行局提出,并必须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由原执行员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
2、对已立的案件,当事人可凭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到本院执行局查询。
3、当事人申请执行,可先不预交执行费,待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已执行的标的额确定应交纳的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