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粤0118执6839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被执行人:安海云,男,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20)粤0118民初74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其在期限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
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共执行到位人民币*****元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除此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浩正
审 判 员 金小琴
人 民 陪 审 员 杨秀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江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