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929号
刘发生:
本院受理原告李翠英、宋春波、彭永兴诉被告广州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8民初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刘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翠英支付劳务报酬16400元;二、被告刘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宋春波支付劳务报酬17950元;三、被告刘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彭永兴支付劳务报酬4700元;四、被告广州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对以上判项确定的支付义务承担垫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69元,由原告李翠英负担117元,原告宋春波负担52元,由被告刘发生负担600元(广州景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刘发生负担的受理费承担垫付责任,原告李翠英已预交受理费387元,原告宋春波已预交受理费332元,原告彭永兴已预交受理费50元,两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向原告李翠英迳付270元,向原告宋春波迳付280元,向原告彭永兴迳付50元)。”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