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执恢238号之二广州市欣颖服装有限公司、张牧笛、旷章林、旷章优、张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3-10-18 16:57:42】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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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网络询价报告异议期公告
(2023)粤0118执恢238号之二
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汉标与被执行人广州市欣颖服装有限公司、张牧笛、旷章林、旷章优、张承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83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委托京东大数据、阿里拍卖大数据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等三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张承贵名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友谊二横街1号2幢1006房(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71633号)进行网络询价。在规定期限内,三家网询平台出具询价结果为:1、京东大数据询价结果为1506096元;2、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结果为1687807元;3、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询价结果为1750448元,以上询价结果有效期均为一年。现本院将三家网络询价报告向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送达,如认为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应于受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则视为对网络询价报告没有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本院将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本院将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本院将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人:吴法官、林书记员,电话:82123115。
联系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城大道269-1号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