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5075号
张敬军: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渝东服装工艺有限公司与张敬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2652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利息为107.6元(自起诉之日2023年12月4日暂计至2024年2月4日)。共计为:12759.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现定于2024年7月22日15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