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51号
增城市西洲兴业纸品厂、秦锦权、区志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市西洲兴业纸品厂、秦锦权、区志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秦锦仪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被执行人秦锦权与异议人按份共有位于广州经济开发区青年路221号502房的房产的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5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秦锦仪的异议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