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39号
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贺钊、广西亚信建设有限公司、杨靖、南宁漫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广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118执5276号]中,申请人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李贺钊、广西亚信建设有限公司、杨靖、南宁漫真投资有限公司、广西广海科技有限公司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汇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