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146号
朱光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天辉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7)粤0183执2516号]中,申请人广州银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刘海龙、朱光忠为该案被执行人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30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刘海龙、朱光忠为(2017)粤0183执25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刘海龙、朱光忠对贵州天辉供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在该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刘海龙、朱光忠共同负担。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