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04-306号
增城县宁西果葡糖浆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城县宁西果葡糖浆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08)增法执字第1073-1075号〕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5月31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04-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变更徐慧仪为(2008)增法执字第1073-10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对该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的债务,享有向被执行人增城县宁西果葡糖浆厂追偿的权利。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三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