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执异308号
广东省增城市山水贸易发展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增珠金城电子有限公司、增城市富达食品工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请求将其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4年6月3日作出(2024)粤0118执异3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徐慧仪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申请。
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