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湘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橡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2600.1元(人民币肆拾柒万贰仟陆佰元壹角)及资金占用利息6000元(利息以本金472600.1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被告拖欠货款之日起计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现暂计为6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案涉债权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2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