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涂沅春诉被告殷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1037元及利息14249元(以81037元为基础,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1年1月 7 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1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7日11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