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宇枫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道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5171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拖欠货款产生的利息1479.28元(以货款51712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为基准加计50%为利率,自2023年5月15日起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上利息暂计算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30日期间);3.判令被告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暂计为:53191.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5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