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刘惠权诉被告黄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黄云波偿还原告刘惠权748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债务利息至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原告刘惠权的维权支出由被告黄云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5日11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