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5793号
胡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陈浩武与胡志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以及其它诉讼材料。在起诉状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420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1179.45元 (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以14207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1179.45元) ;以上暂合计为:15386.45 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5日11时00分在广州市增城区新塘人民法庭(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