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亚生、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1-31 16:42:51】 【稿件来源:】 【作者:】
【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执242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亚生、刘春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8民初5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于2024年1月30日作出(2023)粤0118执2426号之八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何亚生、刘春梅名下共同共有的向广州市汇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琥珀街15号1303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9)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054242号】。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联系人:张政、马腾辉 电话:020-82123269、82123329
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大道26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