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龙竣成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顺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531元及利息(以1451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利率的1.5倍, 自2021年6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15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