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林永坚诉被告罗远东、罗艳芳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547254元; 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利息以1547254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0元;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暂共计1597254元);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14日11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