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梁小梅诉被告广东纵海建设有限公司、吴毅强、李振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4.8%标准暂计算至2024年5月30日为1504666.67);2.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支出的律师费25000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第一项及第二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和被告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16日15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