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广烽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贤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4233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现定于2024年8月14日10时00分在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新塘人民法庭新塘第一审判庭(详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新塘人民法庭内)公开开庭审理,请依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