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执恢488号
【发布时间:2024-06-27 16:02:1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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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网络询价报告异议期公告
(2023)粤0118执恢488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曹伟民与被执行人魏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本院作出的(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房屋实际情况,委托京东大数据、阿里拍卖大数据以及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等三家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魏虎林与案外人姜红云共有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9号20号楼1201房的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粤房地共证字第C1567565号,粤房地证字第C6236089】进行网络询价。在规定期限内,三家网询平台出具询价结果为:1、京东大数据询价结果为1432634元;2、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结果为1275266元;3、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询价结果为1253714元。以上询价结果有效期均为一年。现本院将三家网络询价报告向你方送达,你方如认为上述网络询价报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财产基本信息错误;(二)超出财产范围或者遗漏财产;(三)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评估资质;(四)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应于受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执行局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则视为对网络询价报告没有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均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本院将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期限内出具询价结果或者补正结果的,本院将以该部分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全部网络询价报告均提出异议,且所提异议被驳回或者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已作出补正的,本院将以异议被驳回或者已作出补正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对部分网络询价报告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以网络询价报告未被提出异议的各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人:张政、马腾辉,电话:020-82123369、8212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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