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8执恢967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志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月幸、何永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8民初31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以(2022)粤0118执5865号之十七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月幸名下位于位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御景苑御景三街1号地下层21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20)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413116号],现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以50505 元作为拍卖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处理。最终,由竞买人陈素芝在网络拍卖中以6330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月幸名下位于位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御景苑御景三街1号地下层21号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杨月幸名下位于位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御景路59号锦绣御景苑御景三街1号地下层21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陈素芝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给陈素芝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陈素芝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陈法官、廖助理,82123187、8212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