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447号之一
蔡超麟: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增城天浩服装经营部与被告蔡超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超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天浩服装经营部支付货款2159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215916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增城天浩服装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原告广州市增城天浩服装经营部负担347元,被告蔡超麟负担4445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