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2478号之一
江伟鑫、徐宁:
本院受理的原告龙创(广州)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江伟鑫、徐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伟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龙创(广州)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返还款项15000元及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3日起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徐宁对上述第一判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龙创(广州)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15元,由原告龙创(广州)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6.15元,被告江伟鑫、徐宁负担240元。
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