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民初14525号
张天明、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天明百货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增城瀚丰贸易商行与被告张天明、广州市天河区凤凰天明百货商行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8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天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增城瀚丰贸易商行支付货款7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增城瀚丰贸易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天明负担并迳付给原告广州市增城瀚丰贸易商行。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新塘法庭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的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出上诉的,上述民事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