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0118民初12248号原告李越诉被告蔡映红等人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4-04-19 16:33:20】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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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8民初12248号
范贻秋、杨锦云、崔燕:
本院受理原告李越与被告蔡映红、林昊龙、林微、黄俊伟、傅勇、林梦珠、范贻秋、杨波、张明天、阙秀美、吴礼梅、刘雪枚、吴昊南、吴兵、刘绍峰、陈永萍、黄加伟、董志民、骆琼花、陈丽丹、郑绍汉、陈坤华、骆泉招、雷佩霞、卢纯青、魏如红、李粤汕、李志伟、伍暖桃、阮伟国、冯海辉、钟文君、马定旭、廖家瑜、杨丽芳、梁新光、林璇、刘欣、曾泰山、鲁春元、李金英、陈健强、金苗正、吴礼嫦、唐余林、秦翠芬、秦志标、冯昌奎、梁益余、陈泽泉、王士文、陈仲广、吴举钊、龚加瑞、陈潮金、杨锦云、颜建国、候爱玲、袁江毅、郭娜、巫子勺、吴日昇、崔燕、黄镇荣、曾彬、伍家辉、熊镓栋、张艾国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被告林微、黄俊伟、傅勇、刘雪枚、吴昊南、吴兵、陈永萍、黄加伟、李志伟、伍暖桃、梁新兴、唐余林、陈泽泉、王士文、郭娜、巫子勺、熊镓栋、张艾国不服该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被告提交的民事上诉状(林微、黄俊伟、黄加伟、李志伟、伍暖桃、梁新光、唐余林、陈泽泉、巫子勺、郭娜、熊镓栋、张艾国的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民事判决书,改判为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进行补偿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傅勇的上诉请求:撤销本案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补偿责任;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吴兵、刘雪枚、吴昊南、陈永萍的上诉请求:撤销本案判决,依法改判为证据不足无需赔偿。) (王士文的上诉请求:请求改判上诉人王士文无需对被上诉人李越的损失承担4790元补偿责任。),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