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626号汤莉与荣亮、齐国梅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19 16:17:03】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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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1626号
荣亮、齐国梅:
本院受理原告汤莉诉被告荣亮、齐国梅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将齐国梅列为(2023)粤0118执1903号强制执行案中的被申请人;2、请求确认荣亮与齐国梅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翡翠绿洲湖滨路10号2栋1502房的房产),荣亮均享有一半的份额;3、请求将荣亮和齐国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析产,将属于荣亮的份额作为荣亮向原告清偿债务的财产,原告有权就荣亮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荣亮的份额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请求判令由荣亮与齐国梅连带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万元;5、请求判令由荣亮与齐国梅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为原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用。诉讼中,原告申请增加以下诉讼请求:l、请求确认齐国梅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新城区新城中路北101号山林水语新城翡翠湾3座3102房的房产(该房产价值预估人民币90万元),属于荣亮与齐国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荣亮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并对该房产进行析产;2、请求确认齐国梅名下车牌号为粤A7D7Q9的奔驰牌小汽车(该车辆预估价值人民币10万元),属于荣亮与齐国梅的夫妻共同财产,荣亮享有一半的产权份额,并对该车辆进行析产。(增加诉讼请求金额预估为人民币100万元)]、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6月20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