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8民初1775号冯茂生诉黄纯孟买卖合同纠纷(1)
【发布时间:2024-04-26 14:14:43】 【稿件来源:】 【作者:】
【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8民初1775号
黄纯孟: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茂生诉被告黄纯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17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茂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茂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地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沙埔广场旁新塘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