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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粤0118民初717号阮锡芬与林文秋、阮进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26 14:15:1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118民初717
    林文秋
    本院受理阮锡芬诉林文秋、阮进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8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文秋、阮进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阮锡芬支付工程款60087.5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3年10月25日开始,以60087.5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阮锡芬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被告林文秋、阮进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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