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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6 14:16:19】 【稿件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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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8民初13562号
共青城优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贯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鸿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广州乐陶陶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鸿豪投资有限公司、广州金发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琴鸿合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优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尚力投资有限公司、惠安天骋隆商贸有限公司、北京贯虹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熊汝炊、珠海横琴鸿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陶运喜、珠海领金星亚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0118民初13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500000元款项给原告广州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州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480元,由原告广州金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6696元,被告广州鸿力筑工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4784元。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